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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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交付日期,但当期合约截止日期仍未完成房屋的交付,则可被认定为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现象。在这一情形下,购房者拥有权利向开发企业提出书面形式的催促通知,并与对方商定具体的合约最后履行期限。如该催促通知在达致三个月及以上的期限内未得到回应,购房者便可据此启动解除协议的权限,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购房合同时有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则若达致交房期限仍未实现交房之目的,此时便可视为延期交付房产。而在销售方发生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况,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书面督促通知书,并与其协商确定最终合同履行期限;倘若此类催告已持续三个月有余,则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该购买合同,并敦促销售商严格承担违约责任。
2024-10-07 14:09:42 回复专业解答房屋交付逾期赔偿,可按正常交易总价值千分之五为基数支付违约金额。但此标准非绝对,双方可深入协商,违约金比例不一定固定。若经专业机构调查发现违约金规定严格,法院可干预,各方有权适度调整与削减违约金。
专业解答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其上限通常规定为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然而若因逾期而引发的损失极为严重时,按照法律规定,该违约金可适度地提升至主合同标的金额的30%;自延期之日起,购房者即可向违约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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