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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一房二卖”的问题,基本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和处置:首先是以不动产登记作为判断依据。若两个买卖合约中的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则由于物权较之于债权具有更强的排他性与优先性,因此应该认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次是根据鉴定合同的签署时间来决定。当两份合同都没有进行登记并且标的房屋也尚未实际交付时,我们就需要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来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即先签署的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024-10-07 13: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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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房二卖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法律上的处理方法:1.依据登记原则来判断。若两份合同当中已经存在一份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的,由于物权具有相对于债权更为优先的地位,故可以明确判定该已办理过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房产的所有权。2.依据鉴定合同的先后次序来判断。而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屋也尚未实际交付给任何一方,这种情况下就应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确认其成立的效力,也就是说,签订顺序靠前的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2024-10-07 11:4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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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房二卖现象,其主要处理方法如下:首先,以登记为准。若两个购房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基于不动产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原则,应确认已进行过户登记的那方拥有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其次,以鉴定合同的时间顺序为准。若两份合同均未涉及到房产登记事宜,且目标房产尚未实际交付给任何一方时,则应当依据各方签署合同的先后来判定合同有效性的高低,即先签署的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2024-10-07 09:57: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