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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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已经支付完毕的房屋价格款项与所产生的合法利息部分;2.对已经支付的诸如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项目的费用等进行列举;3.详细罗列了已经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被投入使用的各种建材费用和劳动力成本;4.对于已经消耗掉的用于完成此项交易的时间和资本关系到的全部成本进行简要阐述;5.对于由于选择违约或决定退货所可能引发的赔偿金以及附加损失给予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买方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支出;2.买方还需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已产生或需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新建楼盘维修基金等各类相关费用;3.双方同意,为建设该建筑所耗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及劳动力等相关费用也已经由卖方承担并支付完毕;4.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从合同签订到最终交割),买方为了此次房产购买付出了宝贵的时间成本及现金流投入;5.如若出现违约情况或者买方选择解除买卖合同,则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赔偿卖方的违约金,并且还要承担因解除合同所带来的额外经济损失。
2024-10-07 12:0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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