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提供如下解答:第一,购房当事人完全有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售房一方共同达成解除协议;另外,若在合同中已预先约定或法律规定了相关条款,当特定条件触发即暗示退房流程开始,只需将退房通知送达予售房一方,待其确认收到的瞬间,房屋买卖合同便可视为自动解除了。另一方面,如未满足相关退房条件的情况下,则通常无法实现退房,强行要求退房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付出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行为人有权选择是否取消购买意向。具体而言,他们可通过与房产开发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约;亦或是在合同内事先约定,或在符合法定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之后,向卖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使得合同自送达到卖方之日起正式解除,从而实现退房的目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未能完全满足合同所设定的退房条件,通常情况下将无法实行退房操作。否则,强行执行退房,可能面临违反合同约定的风险,必须承受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2024-10-06 18:14:1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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