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房屋预售合同本身不具有抵押效力,但是作为该合同的标的即尚未竣工的房屋或者已建设完毕的房产则是允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规定利用预售的房屋为其债权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房屋预售合同原则上不得用作抵押品,然而,作为此类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标的物的待建或已建成之房产则可成为可供抵押的对象。相关房地产开发商得以凭借预售阶段的这些房产为其债务履行进行担保。
2024-10-06 09:06:0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