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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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商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之际,通常情况下需与购买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在该协议中,必须明确标注出房屋交付的具体日期,并规定在房屋无法按原定时间进行交付时,开发商须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延迟交付房屋所引起的诉讼问题,相关费用应由败诉方负责支付。若是开发商最终被判定为过错方,他们有义务承担这笔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在开发商筹备销售商品房之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与购买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此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的具体日期以及逾期未交付时,开发商所须承担的相关责任。若房屋未能按预定时间提交给购买者,则开发商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对于涉及到延期交付住宅楼宇而引起的纠纷,其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费用应由败诉一方负责支付,具体情况为若开发商最终败诉,相关费用便需由该开发商自行负担。
2024-10-06 08:29:1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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