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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和表嫂对于他们当地的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准备上诉,不服行政复议去哪起诉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后不服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肯定是不能再复议的.一般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依据行政复议法,有一些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性决定,当事人无权提起诉讼.具体是哪些属于这种情况可以去查查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被申请人实际行使着国家行政职权,比申请人拥有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申请人相比之下处于弱者地位,而实践中当复议机关作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复议决定时,被申请人出于小团体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生效复议决定的情况也确实存在,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得到有效保障,并严重损害了复议机关的权威性及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针对上述问题,《行政复议法》对被申请人执行复议决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专业解答初级流程:工伤领域,对人社或社保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缴费比率、协议执行或保险待遇有异议,须在法定期内向相应政府或上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中级流程:工伤认定行政复议需在60天内提交申请,社保机构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60天内审理。申请人包括员工、直系亲属或单位可就认定结论和待遇异议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满,可依法后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解答对于交通违章处罚不满?别急,法律规定您有60天内提交行政复议的权利。自知晓处罚决定日起,需正式书面申请。复议机关会在接到申请后60天内依法处理,并尽快作出最终决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机构、法律依据和程序流程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由特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依据《行政复议法》;后者由法院受理,遵循《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需先复议才能诉讼,而行政诉讼无此限制。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复议的不能再次申请复议,只能依法申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既不能再次申请复议,也不能申请行政诉讼。
专业解答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不予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适用于可能逃逸、妨碍取证或再危害社会的嫌疑人。法院需根据案情和法规严格审查。如不满决定,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救济。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行政决定时,向上一级或同级行政机关申诉,请求重新审查的机制。提起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解析 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60日。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处理办法有: 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有: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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