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盐城法律咨询 > 盐城国家赔偿法律咨询 > 检察院国家赔偿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检察院国家赔偿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周* 江苏-盐城 国家赔偿咨询 2018.02.11 11:10:01 2255人阅读

一直对于这个检察院国家赔偿情形的问题,以前也没有遇到过,那么具体情况是怎样规定的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盐城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对已经立案的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原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对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尚未处理认定的,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监察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认定意见,移送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对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制作笔录。
人民检察院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禁止胁迫赔偿请求人放弃赔偿申请,禁止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对审查终结的赔偿案件,应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载明原案处理情况、赔偿请求人意见和协商情况,提出是否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等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的,不论协商后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均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赔偿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第四章 复 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复议赔偿案件可以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重要证据有争议的,应当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审查终结的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赔偿复议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直接送达赔偿请求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代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对赔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复议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复议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

2018-02-11 11:16:01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该法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规定了具体情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申请案件,如何依法公正、主动、及时办理,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实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恢复社会和谐关系,现就检察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谈谈个人认识。
  
一、受理环节。受理就是对申请材料的接收,是启动国家赔偿的环节。《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七条,都对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递交申请书应当载明的有关事项,以及检察院赔偿办公室接收材料后应出具和填写的有关文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赔偿的观念,不能有护短、怕赔、担心影响检察机关声誉等思想,把申请人拒之门外,更不能胁迫申请人放弃赔偿请求,要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依法及时受理;
其次要认真审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因此对赔偿请求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时,不能以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赔偿范围的实质性审查代替书面形式审查。对于赔偿请求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分别情况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三要注意时限,《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检察院赔偿工作规定》第
九、十条都明确规定,受理后立案或不立案,都应当在五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通知送达赔偿请求人。因此应正确对待这个时限,逾期通知或不通知,可能影响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及时性,如果因时间拖延而导致了相关材料难以补充,这样就会侵害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也是办理环节,它是赔偿案件的关键环节,决定着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依法维护。《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查明的有关事项。
首先,在具体的审查中,应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赔的认识,重证据、重事实、重法律,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本意,不能滥用免责条款规避赔偿。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不起诉的赔偿,同时第十九条第四款又规定了不起诉国家免责的条款,因此审查中应注意检察机关是否存在错误适用不起诉条款的情形,把本该因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诉的案件,确定为相对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规避赔偿情形;
其次,协商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新增条款,《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十六条都明确规定,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因此在办案中协商应把握自愿,依法的原则,不得以协商为名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把协商当私了,甚至为了讨好请求人而进行违规协商从中索取好处等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即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申请人利益的条件下,积极沟通,充分听取和采纳请求人意见,实现或达到利益的维护。第三决定是办理赔偿案件的结果,也是申请人为实现利益的维护,达到的愿望。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及时的作出决定,有利于维护和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检察院赔偿工作规定》的十九条都明确规定,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同时第二十四条又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以及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等有异议或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和不予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因此从条文规定理解,及时依法作出决定,一是实现赔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二是有利于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申请复议。
  
三、赔偿金支付环节。该环节是赔偿决定的执行,早一天赔偿到位就会早一天取得赔偿请求人的谅解,使赔偿请求人免受奔波劳苦,让他们感受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和诚意,增加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三十七条和《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都同时规定,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另外,《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有关事宜。在具体办理工作中,按照职能分工,因为检察机关计装部门管财,而赔偿办公室管案件,赔偿办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了书面支付申请和有关材料,是否会产生一报了之,期限内由谁去协调督促赔偿决定的落实,因此建议无论是期限还是逾期未支付的应由计装和赔偿办共同协调督促落实,而不能相互推诿,影响决定及时执行。
  
四、息诉安抚。息诉安抚可以理解为是赔或不赔决定后的善后工作。国家赔偿工作的终极目的是恢复社会和谐关系。赔偿请求人往往不是因赔了钱而了事,关键是精神创伤的消除,名誉的恢复,他们往往想到自己不应该受到的冤屈,即使赔偿了心里依然有种积怨,感到面子、形象受到了影响。为此,作为赔偿工作不能因赔偿或不赔偿决定的作出,就案办案,应理解申请人心理,无论决定是赔还是不赔都应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做好化解矛盾“减压阀”的作用,及时有效地缓和、化解当事人的不满。一是赔偿办及时回访,对赔或不赔说明理由;二是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析法说理,解决申请人心中的疑惑,同时做好有错认错,赔礼道歉,征得申请人的理解,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国家赔偿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公正执法意识、有错就纠意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识,把握好有关环节,做到公正、及时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希望对你的检察院国家赔偿情形的问题有所帮助

2018-02-11 11:11:01 回复

刑事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