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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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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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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与处理条件包含哪些

尹** 四川-资阳 刑事自诉咨询 2024.09.25 11:34:50 436人阅读

重婚罪的认定与处理条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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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得看你有没有下面这两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你已经有了老婆或老公,然后还跟别人去领证结婚;
第二种,就是虽然没跟别人去领证,但是你们俩就像真正的夫妻那样住在一起,大家都以为你们是两口子。如果真的犯了这个罪,那一般都是判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过具体怎么判,还是要看证据够不够多还有你们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到底怎么样啊这些因素来决定的。

2024-09-25 13:2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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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想知道怎么算重婚罪,那得先看看这几种情况有没有发生过:
第一种就是这边儿已经结了婚,那边儿又跟别人去办了证;
第二种情况就是这边儿没领证但是跟人过起日子来了,就像两口子那样。如果真的犯了这个罪,那一般的惩罚就是坐牢两年以下,或者被关起来几个月。不过具体判多久还得看很多方面,比如证据够不够多两个人在一起的时间长不长两人感情稳不稳定之类的。

2024-09-25 12:2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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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
其次,有配偶者虽然并未与他人正式登记结婚,但是却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通常会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在具体的判决过程中,还需全面衡量证据的充分程度、双方关系的持续时间以及稳定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4-09-25 12:04:3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1)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2)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3)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4)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对于企业改制与重组包含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1)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2)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3)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4)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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