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动产物权凭证遭遇遗失或毁灭性破坏等情况时,物权所有者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在这个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责任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刊登物权所有者的遗失、毁灭性破坏声明达15个工作日之久,之后,应当依据法定程序为物权所有者进行补发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若物权所有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了补发不动产物权凭证的申请,而不动产登记机构未能及时处理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其补发不动产物权凭证的职责,那么,与此相关的利益方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动产权属凭证遗失或者灭失的状况下,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向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发请求。在该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不动产所有权人关于遗失和灭失的声明之后的15个工作日期限内,登记管理机关应该为其办理新的权属证明书。在此期间,若不动产所有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补办不动产权证的请求且登记管理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或者未能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其补发义务时,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都有权力依据相关法规,向上一级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程序。
解析:
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或者毁灭的情况,财产权拥有者有权提交申请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行补充颁发。等15日的期限过去之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出财产权拥有者遗失或者毁灭声明,然后再进行补充颁发。在这个过程中,倘若财产权拥有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了补充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请求,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其补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职责,那么利益相关方就有权利依据相关的法规,向上一级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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