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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关系很好的朋友得弟弟前段时间去了法院工作岗位,想知道行政诉讼的选择管辖法院具体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行政诉讼的选择管辖法院规定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选择适格的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对于任何的案件都会有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就是说有的案件有的可以受理,而有的案件有的不能受理,能不能受理是由法律规定的。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选择性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来。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可以受理的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事故的发生地,还有一类是被告的所在地。之所以说也有好坏优劣之分,更多的是侧重于地的经济水平,而不是说哪个在审判上会更公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好几项都是参照受诉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的。拿事故赔偿项目中最重要的两个来说,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是由受诉地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因为根据规定,它们是根据受诉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计算。就算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除了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外,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自主选择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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