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付期方面发生延误时,作为购买方的您首先应当行使相应权利向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催告。经过催告程序之后,若开发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商品房交付义务,那么,您可据此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主张。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主张开发商返还两倍于定金的款项以及依据购房合同作出的其它相关违约赔偿责任。
2024-09-13 14:59:00 回复
若商品房交房日期有所延误,业主首先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对开发商进行书面催告,经过催告程序且在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时,业主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此外,业主还可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向开发商提出返还双倍定金或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的主张。
2024-09-13 14:16:02 回复
解析:
当交付房产的日期出现延误时,购买方首先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敦促对方履行该项义务。若经过详细的告知与催促之后,开发商仍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完成交房工作,则购入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申请,同时也有权向开发商追偿双倍返还订金以及在合同中已约定的其它违约责任等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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