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如下:首先,守约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通知,以暂时停止执行该合同;其次,如果违约方在接收到守约方的中止履行通知后,既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也未能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然而却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024-09-13 14:40:00 回复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当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的暂停履行告知函之后未能提出有效担保以及无实际行动修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若其依然要求预购房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原合同义务,那么依法享有权益的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并且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2024-09-13 14:21:08 回复
解析:
在解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策略:第一种是守约方有权直接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履行;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违约方在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之后未承担相应的监护或支付责任且未能恢复其履行能力,那么如果违约方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话,此时守约方可予以坚决拒绝,并可行使解除权以撤销该合同,同时向违约方追索其应负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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