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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加班薪资每小时应当以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每小时工资标准的150%进行支付。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补休权益,则应按照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不少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而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高达不低于劳动者每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待遇。
2024-09-11 17: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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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规,于深圳地区进行加班作业时,每小时应支付的薪酬不应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个人时薪标准的150%;若是因业务需求需要在休息时间内继续作业的话,并且未能给予对应的补休安排,那么对应的薪酬待遇应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每日或是每小时的工资标准的200%;而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如需进行加班工作的话,其相应的薪酬待遇应该不低于按照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的工资标准的300%予以支付。
2024-09-11 16:0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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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香港与内地的相关法规,法定的加班薪酬支付标准规定为每小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所规定劳动者本人每小时工资率的150%,此外,如在休息日仍需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并且未能合理安排补休时间的情况下,则每小时应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当日或每小时工资率的200%支付其工资;而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则每小时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每日或每小时工资率的300%支付其薪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又不能进行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4-09-11 16:02: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