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方式时,须进行评估与验资程序。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既可使用货币形式出资,亦可用诸如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具有价值且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然而,以下几类财产则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被排除在外,无法用作股东出资:
1.不可转让财产;
2.不可用作出资的其他类型财产。对于拟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进行精确评估与作价,同时核实实际财产状况,避免过高或过低的估值。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明确规定,应严格遵循其规定执行。
在以非专利技术进行投资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资产评估和验资过程。股东不仅可以运用货币方式进行出资,同样也能使用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具有实际价值且可合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财产是被禁止用于出资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核实其真实价值,严禁高估或低估其价值。若相关法律法规对评估作价有明确规定,则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解析:
在进行非专利技术投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先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享有出资的自由权,既可通过货币形式注入资金,亦可选择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有货币价值且能够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
然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则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作价,确保资产核实无误,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估值情况。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类评估作价已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其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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