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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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若开发商未能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他们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然而,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成功地拿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便可视为具有效力。
此外,若当事人仅仅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尚未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话,这种请求是不被法院所认可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卖方未能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应该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卖方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样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如果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而引发争议,当事人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那么他们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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