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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共识,则可无任何附加条件地撤回原本签订的合同。然而,如存在重大误解、欺骗行为、恐吓压迫以及严重不公等状况时,遭受损失或权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对该合同进行正式撤销。针对因重大误解所引发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发现其中错误,涉事方均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帮助以争取实现合同撤销的合法主张。
2024-09-10 15: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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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在无需任何附加条件的前提下解除合同。然而,若存在重大误解、欺骗、威胁、明显不公等特殊情形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则有权向相关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份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行事人均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并要求其进行撤销的合法权益。
2024-09-10 13:4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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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双方达成共识,则可无条件撤销该合同;但若是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行径、威胁压迫以及显失公正等情形,受损方将有权利寻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处理。关于重大误解导致采取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此项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4-09-10 12:41: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