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
第一,工作的性质范畴迥异。雇佣契约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主旨,而承揽协议则以最终交付工作成果作为目标,劳务本身不过是达成该目标的一种手段。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工作者为他人服务的主要目的仅仅是提供劳务,那么这便构成了雇佣性质;
然而,假如签署该合同是为了完成某项特定的工作任务,劳务只是实现该目标的必要手段之一,那它就属于承揽性质;
第二,人身依托关系也有着显著差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人身倚赖关系,例如,作为雇员,他可能无法自主选择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工作进度的具体安排,而雇主则既能随时介入雇员的工作过程。相比之下,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方之间通过签订合同建立起相对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从一开始到结束都保持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承揽方完全享有支配其作业方式的自主决策权,定作人不能对此提出任何干涉或干预要求。
1、工作性质存在差异。在雇佣合同中,其主要以直接向对方提供劳务的形式展开,而承揽合同则注重于以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作为行动导向,并且采用提供劳务的方式来达成这一目标。若整个工作的重心仅仅在于提供劳务,那么就应当认证这是一种雇佣关系;反之,以实现最终的工作成果为主要目的,劳务仅仅被视为完成该任务的必要措施之一,此时应界定其为一份承揽合同。
2、所涉及的人身依附程度有所区别。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存在着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联系,雇员并不能自由地选择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工作进度等方面的事宜,同时雇主有权随时对于雇员的日常工作进行适度干涉;
然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只形成了纯粹的合同联系,他们之间始终保持着平等的地位,并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轴承人完全享有自主决策权,可以自行安排各项工作内容,而定作人并无权利对其实施干预。
解析:
1、从工作内涵而言,雇佣合同主要是为了直接提供劳务服务而订立,然而,相较之下,承揽合同则更为注重的是完成最终的工作成果。因此,若工作的核心目的仅在于提供劳务,那么,我们称之为雇佣关系;相反地,若在整个过程中,提供劳务仅仅是实现成就的手段之一,那么便更倾向于认为这是承揽关系。
2、另一方面,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雇佣关系的特征在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初期,雇员可能需要接受他人的指挥及管理,且对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具体的工作步骤等诸多环节,雇员并无自行决策的权利,雇主有权随时介入和管理雇员的日常工作事务;相比之下,承揽关系中的定制人和承揽人之间主要依靠的是明确的合同关系进行联系。在此关系下,自协议达成之日起,双方始终维持平等的合作地位,彼此间并未产生人身拘束力。承揽方能够全权安排自己的作业流程,定制方无权干涉其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专业解答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解读为是劳动雇佣关系或承揽协议关系。前者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直接向用人单位输出体力劳动换取报酬,后者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自身努力达成指定的工作量来获取收益。在实施雇佣体制下,劳动者所产生的风险将由接收其劳务的雇主予以承担,具体表现为双方之间建立起了具有一定程度上支配与控制关系的劳动协议关系。
专业解答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专业解答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专业解答受调整的法律不一样、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一样。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有纠纷时要先仲裁再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产生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解答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约定提供单次或特定服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则是员工在一定期间内按雇主指导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主体多样,但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仅涉及经济关系,无人身依附;而雇佣关系存在隶属和人身依附关系。
律师解析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2、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3、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4、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一般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要比劳务关系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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