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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丁** 浙江-杭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4.09.08 08:11:12 381人阅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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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
第一,工作的性质范畴迥异。雇佣契约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主旨,而承揽协议则以最终交付工作成果作为目标,劳务本身不过是达成该目标的一种手段。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工作者为他人服务的主要目的仅仅是提供劳务,那么这便构成了雇佣性质;
然而,假如签署该合同是为了完成某项特定的工作任务,劳务只是实现该目标的必要手段之一,那它就属于承揽性质;
第二,人身依托关系也有着显著差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人身倚赖关系,例如,作为雇员,他可能无法自主选择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工作进度的具体安排,而雇主则既能随时介入雇员的工作过程。相比之下,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方之间通过签订合同建立起相对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从一开始到结束都保持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承揽方完全享有支配其作业方式的自主决策权,定作人不能对此提出任何干涉或干预要求。

2024-09-08 10:2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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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性质存在差异。在雇佣合同中,其主要以直接向对方提供劳务的形式展开,而承揽合同则注重于以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作为行动导向,并且采用提供劳务的方式来达成这一目标。若整个工作的重心仅仅在于提供劳务,那么就应当认证这是一种雇佣关系;反之,以实现最终的工作成果为主要目的,劳务仅仅被视为完成该任务的必要措施之一,此时应界定其为一份承揽合同。
2、所涉及的人身依附程度有所区别。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存在着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联系,雇员并不能自由地选择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工作进度等方面的事宜,同时雇主有权随时对于雇员的日常工作进行适度干涉;
然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只形成了纯粹的合同联系,他们之间始终保持着平等的地位,并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轴承人完全享有自主决策权,可以自行安排各项工作内容,而定作人并无权利对其实施干预。

2024-09-08 09:4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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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从工作内涵而言,雇佣合同主要是为了直接提供劳务服务而订立,然而,相较之下,承揽合同则更为注重的是完成最终的工作成果。因此,若工作的核心目的仅在于提供劳务,那么,我们称之为雇佣关系;相反地,若在整个过程中,提供劳务仅仅是实现成就的手段之一,那么便更倾向于认为这是承揽关系。
2、另一方面,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雇佣关系的特征在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初期,雇员可能需要接受他人的指挥及管理,且对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具体的工作步骤等诸多环节,雇员并无自行决策的权利,雇主有权随时介入和管理雇员的日常工作事务;相比之下,承揽关系中的定制人和承揽人之间主要依靠的是明确的合同关系进行联系。在此关系下,自协议达成之日起,双方始终维持平等的合作地位,彼此间并未产生人身拘束力。承揽方能够全权安排自己的作业流程,定制方无权干涉其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024-09-08 08:3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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