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决于相关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确定员工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若确实已明文规定及提供进行住户资料登记的相应训练指导,而因员工疏忽未能履行职责并遭受有关罚款处分,那么员工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无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规定与要求,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此部分责任负担。
我们需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劳动者在事件中的过失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若相关的制度和培训明确指示要求必须对入住宾客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而劳动者因失误未能完成该项工作导致受到罚款处罚,那么劳动者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若制度与培训对此事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则应当以雇佣方为责任人。
解析:
需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慎审理,以确定责任人及过错情况。若根据已有的制度与培训规范,住宿客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是必须执行的义务,并且此类规定和培训已明确告知相关员工,则因员工未能尽责遵守上述规定并导致受到相应处罚,应视为其存在过失,因此需要对罚款进行赔偿。反之,如无确凿证据证明住宿客人身份信息登记的必要或已列明在规章制度之中,并且企业未能提供培训以确保其履行该职责,那么,罚款则理应由雇主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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