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该复议机关通常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函形式回复;若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复议机关将会认真审查并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反之,若申请人未能满足法定的申请条件,复议机关须依法作出口头或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并且向其详细解释不予立案的原因及依据。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通常会在收到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回应;如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申请要求,那么复议机构将予以正式受理此案;若发现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缺陷或不足以证实具备申请资格,复议机构则应该做出明确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且需要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详细解释为什么无法受理其申请的原因。
解析:
对于有申请行政复议意愿的人士,请注意,复议机构通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倘若您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与准则,复议机构会慎重考虑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然而,若申请未满足受理要求,复议机构将会出具一份书面的驳回通知,明确告知您被拒之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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