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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中,其收入总额需从用于抵偿债务所设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中予以扣除,剩余的部分即视为营业收入;
此外,如果是企业以抵偿债务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所得同样适用以下税费规定:
1、营业税征收标准为:以总收入减去收到的土地使用权原始价值后剩下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然后按照百分之五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依据为已缴纳的营业税,并对该金额按照比例(城市区域为百分之七、县城及镇为百分之五、其他地区为百分之一)进行收取;
3、教育费附加是依据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来计算和收取的,其比例为百分之三;
4、地方教育费附加则根据已缴纳的营业税计算,其中缴纳比例为百分之二;
5、对于土地增值税而言,执行的计算规则是将转让获得的收入减去相关法律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之后再根据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率来进行纳税;
6、至于印花税,则是按照转让协议规定金额的千分之五进行计算和缴纳。
2024-09-02 17: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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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主体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交易,其应依照税务法规和相关政策,将全部转让收益扣除以偿还债务时土地使用权所抵扣之价款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营业额来征收营业税金;如果是企业通过处置抵偿债务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资产亦如此操作。
1、营业税额:按照上述方法将全部转让收益扣除土地使用权受让原始价格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法定税率缴纳相应税金;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已经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收取作为计税基准值,分别按照7%(适用于直辖市和省会城市)、5%(适用于地级市区下辖县城)及1%(适用于其他城市及乡镇)的标准征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同样依据已缴纳的营业税数额作为计提基数,根据3%的固定税率完成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
4、地方教育费附加:亦以已缴纳的营业税为参照,按照2%的固定税率履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责任;
5、土地增值税:企业需按照获得的转让收益金额减去依照法律规定允许进行抵扣的具体项目金额后的差额,依据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来计算与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6、印花税:此项税率为转让契约金额的万分之伍。
2024-09-02 17:3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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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营业额由全部收入扣除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剩余部分构成;若涉足于企业转让通过抵债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领域,则存在以下几种税收种类及缴纳标准。
1.营业税:
根据营业总额的定义,将我们前面提到的营业收入扣减土地使用权受让原始价值之后的余额作为基础,并按照百分之五的税率进行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支付的营业税作为该税种的计税基数,并依据不同地区的三档税率(7%的市辖区税率、5%的县级城镇税率以及1%的其他地区税率)进行计算和收取。
3.教育费附加:同样是基于已支付的营业税进行计算,但其相应的税率设定为百分之三。
4.地方教育费附加:与上述情况类似,以支付的营业税作为计税基数,再按百分之二的税率进行征收。
5.土地增值税:其基本计算方法是首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法定扣除项目的金额,然后对剩余部分按照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6.印花税:根据转让合同的总金额,按照千分之五的比率进行计算和征收。
法律依据: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24-09-02 16:51: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