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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中,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020-10-13 13:08: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