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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母* 山东-济宁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2.06 12:37:59 15人阅读

我朋友是一名大学生,因为缺钱所以他向民间借款了,我们很担心他,所以我想帮他问问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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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欢迎致电本律师事务所,你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选择依据是什么本律师的答案如下依据法院的相关执行规定,目前,很多人误认为“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其实,这是人们对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简单理解,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不准确的。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条规定源自〈〈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即“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立法规定,当债权和生存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保护生存权,毕竟人的生存是第一要务
                                                。但立法同时也考虑到对债权保护上的合理平衡,以稳定我们的社会交易秩序。故〈〈查、扣、冻规定〉〉随即在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予以执行。”这样,在保护了被执行人生存权的同时,也最大化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债权。

2018-02-06 12:4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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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欢迎致电本律师事务所,你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选择依据是什么本律师的答案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18-02-06 12:3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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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基于该问题,上述的相关知识可以作为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依据,具体建议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2020-11-04 20:5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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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协议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往往规定在本地)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按照规定,在广州市一般财产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管辖。对于标的低于600万元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管辖是无效的。 二、被选择的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合同当事人只能就 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而不能以协议决定 第二审。 四、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口头约定无效。 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但如何运用好这项权利,订立适当的合同争议条款,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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