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因用人单位疏忽而未能按照相关法规为劳动者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由于这种过失使得被雇佣者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社会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理应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员工以此为借口提出解约请求时,用人单位也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服务期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服务期低于六个月,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但是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若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或未能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使得员工未能享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社会保障权益,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
同时,如果员工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选择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员工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长短来确定的,每满一年就会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足一年但超过半年的,也可以按照一年来计算。如果工作时间还不到半年,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水平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他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计算,但是支付的年限最多不会超过12年。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解析:
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乃是雇主应尽之法定责任与义务。若因雇主疏忽或故意未依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得到相关待遇的补救措施,则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作为理由要求解约,那么雇主应当支付相应的劳资赔偿金。对于此类赔偿,依据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具体年限,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计算;若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薪高于雇主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计算,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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