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撤销的操作方式,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撤销要约的通知须于要约送达至相对方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至相对方,若撤销要约的通知在要约送达至受要约方之后才送达,那么此时要约已正式生效,无法再进行撤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有权撤回其意思表示。而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也应在意思表示送达至相对方之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送达至相对方。
若欲撤回要约,撤回通知须于要约送达相对方之前或与其同一时间送达相对方。若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至受要约方后才抵达,那么该要约已正式生效,无法撤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述,行为者可撤回应有的意思表示。撤回此类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在意思表示传播至相对方面前之前或同步抵达相对方处。
解析:
关于要约之撤回问题,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送达相对方之前或与其同步送达方可实现。若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方之后才抵达,那么在此情况下,要约已然生效并无法进行撤回操作。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民事主体拥有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为了确保撤销有效,撤销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在该意思表示送达相对方之前或与其同步送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撤销合同要约的方式有: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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