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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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房屋这一问题,与所拖欠债务额的规模并无特别紧密的联系。法律制度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当所欠债务达到某一特定数额标准时,才能启动对被执行人所持有房产的查封程序。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范:
1、只要被执行人未能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其债权人有权依据此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只要债权人已知晓被执行人名下存在相应资产,那么法庭便拥有查封债务人名下房产的可能性;
2、针对查封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便在诉讼胜诉之后,若存在被执行人可执行之财产,则由法院执行以偿还相关欠款;
3、只要债权人提出查封请求,经由法院核实确实存在此类可以用来执行的房地产,无论所欠债务总额如何,都将视为必要的房产查封行为。
关于查封房屋与所欠债务数额之间并无明确的关联性。
根据我们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必须依法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否则债权人具备以该等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为申请强制执行者且自己明知被执行人名下拥有相应房产,那么法院很可能会查封其个人所属的房产。
其次,查封和保全被执行人的房产,是为了确保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一旦胜诉之后,如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于被执行人手中,让法院有机会按照程序实行偿还债务的行为。换言之,即使债权人请求如此做,并且经由法院审查确认存在此类房产,无论所负债务数额如何,都将面临房产被查封的风险。
解析:
关于查封房屋与所欠债务金额间的关联性,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特殊的限制或规定。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我们并无证据表明,当债务规模达到某一特定标准时,将自动触发对被执行人资产的查封措施。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行使执行义务,那么无论金额大小,债权人均有权据此启动诉讼程序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若债权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拥有房产资产的话,法院便有足够的理由和权力着手进行房产的查封工作。究其原因在于,法院采取此种手段不仅可以保证债权人群体的利益,更能为取得胜诉且具备被执行人可执行资产的司法案件提供有力司法支持,从而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若债权人坚持提出此类要求,经法院核实验证确实存在可供执行的房产,则不论债务数额大小,相关房产都应当接受法院的查封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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