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管辖法院的选取,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相应的司法管辖权分配规则:
首先,关于因财产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倘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是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时,那么承保法院可以设置在该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相关人民法院;
其次,若是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则可以由被保险人的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此类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既可以是其户籍所在地,若存在经常居住地的话,亦可在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最后,当保险标的涉及到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时,若出现保险合同纠纷,则应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还涵盖了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由海事法院负责审理。
(二)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撰写民事起诉状,其中需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前的具体诉求;
其次,准备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再次,收集并整理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等相关资料;
此外,还需提供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以及其他附件,同时附上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所有这些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则必须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最后,准备好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的重要证据。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针对特定类型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选择相应的司法管辖区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涉及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如若保险标的物是交通工具或者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时,可以由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点所在的法院、运输目的地所在的法院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其次,当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以由被保险人的居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在此类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均可作为选择的管辖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的住所地既可以是其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其经常居住地,若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则可以在该地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保险标的物为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海上运输、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同时,涉及到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具体来说,需要准备以下五项主要材料:
第一,民事起诉状,其中需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前的请求事项;
第二,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保险合同的原始文本、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等资料;
第四,关于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以及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所有这些材料都必须提供原始版本,而复印件则需要经过严格的核对程序;
第五,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其他与诉讼相关的重要证据材料。
(三)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开始算起
解析:
(一)关于管辖法院的选定依据目标保险之不同,各方对管辖法院的设置亦不尽相同:
1.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倘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抑或是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可行使该运输工具登记注册所在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权;
2.针对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情,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裁定权力,此类纠纷较易选择以当事人住所地作为起诉地点,另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亦然,唯若存在住所时常变动的情况,则可以将其经常居住地视为起诉地点;
3.若保险标的物指向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海上运输,乃至海上运输的货物,且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保险合同纠纷,那么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同时,涉及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亦应遵循此原则。
(二)诉讼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前的具体诉求);
2.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3.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如需复制,则必须经过严格核实;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与诉讼相关的重要证据。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析 (一)关于管辖法院的选定依据目标保险之不同,各方对管辖法院的设置亦不尽相同: 1.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倘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抑或是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可行使该运输工具登记注册所在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权; 2.针对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情,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裁定权力,此类纠纷较易选择以当事人住所地作为起诉地点,另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亦然,唯若存在住所时常变动的情况,则可以将其经常居住地视为起诉地点; 3.若保险标的物指向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海上运输,乃至海上运输的货物,且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保险合同纠纷,那么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同时,涉及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亦应遵循此原则。 (二)诉讼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前的具体诉求); 2.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3.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如需复制,则必须经过严格核实;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与诉讼相关的重要证据。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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