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签署之举无疑归于欺诈范畴,而由欺骗所致之契约则毫无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在原则上讲,因未经授权擅自假冒他人签名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通过伪造签字来达成欺骗性的目的,无疑构成了欺诈行径。而在这种情况下所签署的合同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因此,通过伪造签字方式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必然会被视为无效。
解析:
经鉴定,擅自伪造他人签名属于一种严重的欺诈行径。而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由于其基础不合法,因此被视为无效。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任何涉及到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应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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