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转让的概念是在保持原债权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人将相关权利转交至第三方。受到转让权利的主体即为债权人;
2.债权转让的实质在于债权人转让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类债权权益;
3.在此过程中,受到债权转让影响的,为原先被赋予特定权利和义务之联系人以外的第三方;
4.一旦债权转让得以确认,原债权人与其债务人间的权益关系将予以解除,而接手剩余权益的受让人则作为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建立起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该等关系自始生效,债务人需向受让人履行相应债务。
债权转让乃是在维持原债权契约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使原债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转移至第三方的行为。在这其中,出让权利的主体自然为债权人;
其次,债权转让的标的物则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之债权权利;
再者,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应为除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外的第三方;
最后,当债权转让确立时,原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而作为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解析:
债权转让,又被称作“债权转移”或“债权买卖”,其含义是在不变更原债权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始债权人将其拥有的权利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即新的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让并非建立在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协议之上,而是直接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在这个过程中,出让权利的主体始终是债权人本身;
其次,债权转让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权利;
再者,债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则是那些独立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然而,相较之下,原债务人仍然是承担相应义务的主要载体;
最后,当债权转让正式生效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会自动解除,取而代之的是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该关系自始至终都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有义务向新债权人履行相关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专业解答债权转移是指原债权人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此过程中,原债权人为转让方,债权为转让对象,第三方为受让方。债务人仍承担相应责任。债权转让生效后,原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新债权人与债务人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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