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存病历的详细程序如下所述:在患者治疗过程结束之后,病历资料通常已经基本确定,不存在更改的可能性;在进行病历封存之时,必须确保医患双方均亲临现场共同见证这一时刻;
同时,病历需要经过患方签字以及医方加盖公章等手续,方能正式生效;自病历封存之日起,封皮上需贴妥相应的封条,并由医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妥善保管。
封存病历的流程如下:在患者完成治疗之后,其病历资料大部分已经具备了固定不变的性质。在进行封存时,必须确保医患双方均在场见证。而且封存的病历必须经过由患者方签字确认以及医院方加盖公章的手续。在病历实施封存操作以后,务必将封皮妥善粘贴并确保密封完整无缺,然后交由医院方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保管。
解析:
关于封存病历的流程规范如下:在患者的医疗过程告一段落之后,病历相关的文件材料通常已经趋于稳定状态;在进行封存操作时,建议医患双方均须亲自到场见证;病历文本应须经过患者本人签署确认,同时由医院方面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在完成病历封存工作之后,需将封面妥善粘贴密封条,并交由医院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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