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时效期限的起点应当设定为事故所导致的伤害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在这个意义上,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时,其所属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启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起始时间应确定为事故损害事实实际发生的那日。在工作中遭受了事故伤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初步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后,劳动者所服务的用人单位需自事故发生的当日或劳动者被初步确诊、鉴定为职业病的当日起计,至满30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解析: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起点,应设定为事故伤害实际出现之日。若职工在事故中遭受了伤害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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