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婚前按揭购房行为,当出现离婚状况时,对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可表述如下: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可被计算为:以共同财产所偿还贷款部分÷购买该房时的总金额×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
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置房产,当夫妻离婚时,其房产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房产的增值部分等于用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那部分数额除以购置当时的房产总价再乘以离婚时该房产所处市场的价值,然后减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男方于婚前进行了按揭购房,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方式应体现如下:房产之增值部分等于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贷款的总额量除以购置时的总金额再乘以离婚时所涉及的房屋市值,然后扣除夫妻双方在整个还贷周期中所偿还的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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