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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类合同的成立条件各有千秋;所谓的诺成性合同是基于合意而建立的;
然而,实际履行合同则需要在双方达成共识且移交标的物品或者履行其他给付责任后才正式成立。
其次,两者的成立及生效时段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对于诺成性合同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可宣告成立;
然而,对于实际履行合同来说,尽管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只有在他们移交标的物品之后,合同方能正式成立。
最后,两种合同所涉及的责任问题也有所不同。在诺成性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了相关义务,就会引发违约责任;但是,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却不会产生违约责任,反而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024-08-20 14: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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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在于:
首先,二者的成立条件各异,诺成合同是基于合意而建立的,实践合同则需同时具备合意以及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这两个要素;
其次,它们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也有所差异,诺成合同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成时即可宣告成立,然而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尚须在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之后,方能正式成立;
最后,责任方面亦存在差异。在诺成合同中,若违反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违反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024-08-20 13:0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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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它们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情境的创建,诺成合同依托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
然而,实践合同的创建更为复杂,它不仅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同时也需实物交付或者其他义务的圆满履行作为支撑。
其次,在诺成合同中,合同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之时,即宣告正式成立;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尽管双方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只有在实物交付后,合同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地成立。
最后,在责任方面,诺成合同中的任何违反都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出现违反行为,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反而可能会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024-08-20 11:46: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