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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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节严重时,该行为有可能被定为诈骗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若沙盘仅仅作为现实楼房的模型而被用来进行广告宣传之用,但沙盘与其所代表的实际楼房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从而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作用,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虚假宣传,然而,若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被判定为诈骗罪。
若情况严重时,其行为可能被视为欺诈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沙盘作为真实楼房的模型仅供广告宣传之用,且沙盘与实际上的楼房存在显著差异,足以误导消费者的,则可判定此种宣传并不属于虚假宣传范畴。但是,倘若上述情况严重到一定程度,便有可能构成欺诈犯罪。
解析:
在内容严重性得以确立的情况下,该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欺诈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沙盘仅作为真实房屋之缩影而用作商业广告宣传用途时,沙盘与其所代表的实物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且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的,此时可认定为非虚假宣传,但若情节严重,同样可能被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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