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置的住宅,在特定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共有的财产范畴,这些情形如下:
1.当事人之间可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达成共识,该房产即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2.若住宅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双方共同投资所购得,则该房产亦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3.倘若该住宅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他人赠予所得,但并未有明确声明仅归某一方所有,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同样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在缔结完婚姻契约后,特定条件下的房地产资产将被视为共有财产:即,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房地产为夫妇共有的财产权益;或者该房地产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夫妇双方共同拥有资金资源所购得;
再者,该房地产是在婚姻关系继续过程中由他人赠送的,但是并未像赠与人声明或证明其只归属某一方所有。
解析:
在婚烟关系确立以后,涉及到的房产归属问题,有如下几种情况可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该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有;
其次,如果房产系在婚内以共同财产购置所得;
再者,若房产是在婚内接受他人赠予,但并未明确表示仅归某一方所有,那么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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