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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可以通过遗赠设立吗

李** 辽宁-沈阳 遗产继承咨询 2024.08.19 09:35:47 459人阅读

居住权可以通过遗赠设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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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亦可通过遗赠途径予以确立。此种情形下的居住权设定系基于遗赠之原因而产生,故需遗赠人在知晓自身为受遗赠人之后的六十日内,明确表达其对该项居住权的接受意愿,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然而,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则登记并非其设立的必要条件。然而,未进行登记的居住权并不具备公示性与公信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后,应尽快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居住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2024-08-19 12: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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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了解到,居住权是可以通过遗赠方式确立的。
然而,居住权的确定本质上更接近于一种遗赠行为,遗赠人必须在得知自己成为被遗赠人之后的六十日内明确表达出愿意接受居住权的意愿,若未能如此操作,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该权利。
此外,如果是通过遗嘱形式来确立居住权,那么登记并非其设立的必要条件,但是,未经过登记的居住权并不具备公示性和公信力,无法对善意第三方产生对抗效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后,应尽快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024-08-19 11:0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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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居住权是可以通过遗赠这一形式得以确立的。
然而,居住权的设立过程实则相当于进行一项遗赠行为,在此过程中,作为遗赠人的您必须在得知自己被赋予了居住权之后的60日之内,向他人传达出明确的接受该居住权的意愿,否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此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选择以遗嘱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那么登记并非其设立的必要条件,但是,未经过登记的居住权并不具备公示性以及公信力,无法对善意的第三方产生对抗效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遗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尽快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以便确保您的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能不能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能不能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能不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能不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024-08-19 11:0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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