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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担保协议,另外一方需要承担吗
夫妻俩中,如果有一人签了个担保协议,那另一半通常是不用管的。但是,要是这个担保的钱是拿来过日子用的,或者是做生意用的,甚至是两口子商量好才去搞的,那么另一半就得负责了。这种情况下,担保这事儿欠下的债其实不是夫妻两人的事儿。不过,只要出现下面这些情况,这笔债务也算作夫妻的共同债务:1.在结婚期间,夫妻中的某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家里的日常开销而欠下的债;2.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来过日子用的,或者是做生意用的,甚至是两口子商量好才去搞的。
家里两口子里头的一个签了担保合同啥的,那另外一个一般情况下是不用跟着一起还钱的。但是,要是这个担保借来的钱是用在两个人过日子、一块儿做生意这些事儿上,或者这笔债本来就是两个人都同意签字的,那他们俩就得一起来还。家里某一方自己背上的外债也就归他一个人管。不过,偶尔也有以下几种情况会让这个债务变成夫妻共同的事情:1.两口子中的一个在没离婚之前用自己的名字给家里买菜做饭、聊天看电视啥的欠的债;2.如果有人能证明这笔债其实是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一起赚钱花销或者两个人都同意欠下的,那这也算。
解析:在绝大多数情况中,夫妻中的任意一方签署的担保协议并不强加于另一方。当然,这是在假设该担保债务并未涉及到夫妻两人共同的生活开支、生产活动或是没有得到两位当事人的默许。在这种情况下,由丈夫或妻子单方面签署的担保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并不适用于举例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义务。反之,当某种特定环境出现时,例如债务牵涉到了夫妻二人共同的饮食起居、共同进行的生产行为以及得到了双方确实的同意,那么配偶另一方可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常规状况下,夫妻其中一方私自设立的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间理应分担的共同债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作是夫妻间应共同承担责任的债务类型,如以下几种可能性:一是在夫妻两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开销所负担的债务;二是如果债权人可以出示证据来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满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活动,或者是得到双方明确表达过的共同意愿的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诉讼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双方已经就一切事宜达成共识,而选择离婚的情况,去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的情况。一、调解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二、判决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诉至要求离婚,男方经过调解教育仍不悔改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男方殴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伤残,而男方遗弃女方等情况;(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要有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调动分居,这样才会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以上列举的情形,都要求提讼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婚外情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等,以证明确有其事,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首先是要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了。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男方不能诉讼离婚的情况,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意见】首先,从原则上讲,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当事人应该明白,作为孩子的父母,在双方离婚后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双方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与其他财产分割是不一样的。因为,根据孩子年龄增长,和抚养需求的增加,抚养费是可以发生变化的。根据《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就该案例而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但是,孩子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或者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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