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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包含哪些条件

丁** 甘肃-张掖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8.14 11:22:38 390人阅读

非法集资包含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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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了什么叫非法集资?其实就是一种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里面一般都得具备四个条件才行:
首先,这个钱不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筹集来的,也不是拿合法经营的借口来吸纳的;
其次,他们会利用各种手段,比如电视、报纸、宣传册子、手机短信等等,把这个事情大肆宣扬出去;
再者,他们会跟你说,只要你投钱进去,过段时间就能得到利息或者其他好处;
最后,他们会找很多人,也就是那些普通老百姓,让他们把钱投进来。

2024-08-14 13:5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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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非法集资这种事情它可是个大问题。
首先得说的就是,这事儿没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过就私自搞起来了,或者是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来吸引大家的钱财。
其次,他们会利用各种手段,比如电视、报纸、宣传册、手机短信等等,把这个消息散播出去,让更多人知道。
再者,他们会跟你说,只要你投钱进去,他们就会在一定时间内给你返现,或者送你股票之类的东西作为回报。
最后,他们会找很多人,也就是那些普通老百姓,来吸收这些资金。

2024-08-14 13:2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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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非法集资乃是一种极其严重之经济犯罪行径,往往涵盖如下几项必备要素:
1.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授予许可或采取借助正当经营手段吸收资金之行为;
2.通过各类媒介如电视、网络、推介会、传单以及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广大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3.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方式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给予相应回报;
4.面向社会大众,即对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24-08-14 13:09: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您好,关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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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5 20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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