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自继承程序启动之时起,若继承人有意放弃所获之继承权,应当提前收集相关证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放弃传承之意愿;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配处置之前未做出任何表示,则应视为默许接受该继承结果。如有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资格,那么他对已故亲人应付的法定税费以及相关债务均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2024-08-10 16:13:00 回复
咨询我
自继承事宜产生之后,如果继承人打算放弃继承权益,那么他必须在相关遗产处理程序之前,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达出自己不想参与继承之意;若未曾有过任何表达行为,则可视为其已经默许接受相应的继承份额。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继承人,若决定放弃继承遗产,便无需为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以及欠下的各项债务承担起偿还责任。
2024-08-10 15:32:56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自继承行为发生之日起,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应于遗产处理之前,采用书面方式明确表达其弃权之意愿;如未以任何方式突出显示该意思,即视为默认自愿承受继承。同样地,对于有意放弃继承者,其本身并不需为已故亲人所承担的法律规定税收和债务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4-08-10 13:57: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