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
法官因履行职务致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受到伤害,或者其家庭财产和住所受到毁损,其所在应当依法对侵害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并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立案查处。
各级人民应当及时派员或者商请公安机关派员保护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法官;应当对审理性质有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官制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关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传讯、拘留,或者超时超期传讯、拘留法官,法官所在应当及时同有关机关沟通,切实维护法官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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