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受了涉毒行为产生的处罚之后,受罚者需要严格遵守规定,每年都必须前往户籍所在地或是现居住地的派出所主动参加尿检。若某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中任何一种,那么将必须面临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出的强制性隔离戒毒决策:
1)拒绝按照规定参与社区戒毒治疗;
2)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陷入毒品依赖,并涉及到吸食和注射等行为;
3)持续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4)经历过社区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过程过后,依然会复吸或者酗酒。对于那些已经完全被毒品所控制,并且在社区内部戒毒困难重重的人来说,公安机关有权直接作出强制性的隔离戒毒决定。
吸毒人员在遭受刑事处罚之后,原则上应当遵照地方各级公安机构规定的时间和频次前往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处的公安室接受尿液检测。对于已经达到毒品致瘾程度的人员,应根据以下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处理:
(1)长期拒绝履行社区戒毒责任的行为;
(2)在社区戒毒期间复吸或非法使用毒品的行为;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
(4)经过社区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后再次复吸或非法使用毒品的行为。在实施上述举措时,若发现有吸毒习惯较重并且难以通过社区戒毒方式解除其毒瘾者,公安机关有权直接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解析:
在因涉毒问题受到处罚之后,每个吸毒者需按照规定,每周前往其身份证件所在地区或常住地点的警察局进行尿液检测。吸食毒品的瘾君子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都将会引起当地县级以上的政府机构的注意并面临强制隔离戒毒的命令:
首先是拒绝配合社区戒毒的行为,其次是在社区戒毒期内再次涉及毒品注射或吸食的行为,这些都属于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的范畴。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就是曾经历过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由于再次参与毒品违法活动而引发的问题。如果吸毒者的瘾症严重且社区戒毒已无法遏制时,公安机关有权直接决定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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