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血缘亲情关系的讨论,在法律层面上,严格禁止解除亲子关系。
然而,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维护公序良俗,法律出台了以下两项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的特例规定:
首先,当子女遭到他人合法收养时,其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关系将会依据法律规定自动予以解除;
其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基于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双方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同样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体而被依法解除。所以说,在法律框架内,父子关系架构成型后,原则上不存在任何可能的断绝途径。唯有收养成年子女以及继父母和继子女这两种特殊情形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得以解除。
在法律视角下,自然血缘相关的亲子关系,无可争议地不能采取强制手段予以解除。
然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特定类型的父母与孩子间的关系,可以遵循法律程序进行解除。
具体来说,这些可能的离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明确规定的情形:
首先,如果子女已经由他人合法收养,那么原生物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法律链接将自动消除;
其次,若孩子是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那么这种关联关系将会由于其生父或者生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而建立起来,且同样会因为这些婚姻关系的解体而随之消失。换句话说,除非通过收养或特定形式的婚姻关系建立了亲子关系,否则,父亲与儿子间的传统关系,基本上无法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切断。
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针对自然血缘关系而言,其实施解除亲子关系的方式并不被允许。
然而,对于法律所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却存在进行解除的合法途径。
具体来说: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时,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生物学联系就会按照法律条文正式予以消除;
另外,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这层关系是基于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的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而且也可以因为这对父母的离婚行为而终止。综上所述,根据法理学的一般原则,父亲与子女间建立的亲情纽带从本质上来讲无法通过任何途径进行切断。
值得强调的是,唯有涉及到收养关系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特定情况,方可在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解除此类关系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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