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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荒山被征用赔偿归谁

赵* 安徽-淮北 补偿标准咨询 2024.08.09 07:14:08 305人阅读

承包的荒山被征用赔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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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根据政策法规,若租赁的荒山地块遭遇行政征收,虽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却仍需履行相应报酬支付义务。关于补偿的具体事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所涉补偿项目繁多复杂。如开垦的荒地或荒山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那么土地补偿款项将归属该集体所有,同时,由开垦者享受青苗补助及地上附着物补给等相关权益。

2024-08-09 10:5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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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租人管理的荒山面临征用时,实际上并非无需偿付任何相关费用或损失,而是必须进行相应金额的赔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赔款绝非直接支付给承租人,而是属于负责耕种利用该片土地的人士所应得的收益。
依据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法规,涉及到的补偿项目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在开垦并经营的荒山荒地管理权归属农村集体组织的情况下,土地补偿金将作为共同财产由所在村庄集体所有;反之,青苗补偿费及各类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则是拨款给实际耕作者。

2024-08-09 09:2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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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承包经营的未曾使用过的荒山在面临征用时并非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而是需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然而,关于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根据该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这类补偿应主要由实际开发或开垦此块荒地的人士享有。针对这方面的细节,请参照下述具体说明。从严格意义上讲,对于此类性质的土地征收补偿项目,如果行为人将原本处于未开发状态的荒地或荒山合法承包后展开相关的开发、开垦工作并取得实际使用权和掌控权的话,那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就应该归该村集体所有,同时青苗补偿费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地上附着物等各类补偿权益则应全部归属于实际开发者或开垦的个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024-08-09 08:4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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