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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启动了拆迁行为的行政单位,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拆迁政策的主管部门具有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若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将申诉提交给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如果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构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疑问,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亦可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
最后,如果对省级、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下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则应向该派出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2024-08-06 16:0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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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于启动拆迁行为之行政部门的直接上级机构或直接上级制裁机关心存异议,可提交至其所处范围内的同级别人民政府或上述最高一层级的行政处罚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针对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反对意见时,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既可向该部门的直接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亦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同样性质的申请。
当不服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享有法律规定垂直领导地位的特定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时,申请人应选择向上一级主控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疑虑时,则理应将申请提交至上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
最后,若针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下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可选择向该派出机关提出相应的行政复议要求。
2024-08-06 15:2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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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对于启动拆迁行动的行政部门,应向其所在人民政府或上级拆迁政府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对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可自行选择解决途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诉。针对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机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异议时,应当向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务必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如果对省级、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心存疑问,则应该向该派出机构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08-06 14:05: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