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关于征地拆迁行政复议之申请,须依据具体情境而定。若征地行为缘于国务院之所为,则相应的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乃国务院;若此行为来自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复议受托者就变成了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倘若征地行径系由两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机关所施予,那么其行政复议受托方应是行使授权委托权的两级人民政府。
至于拆迁行为的行政复议,则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亦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县公安局的决定为例,如欲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既可选择向县政府声请,亦可行使选项向上一级公安部门伸张。
除此之外,针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及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诉人方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满,申诉人均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应向该派出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征地拆迁企业补偿标准
关于国有企业在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新准则,其主要构成部分乃房屋资产补偿费用、暂时居停留所补偿费用以及额外奖金补偿费用。针对拆迁补偿的具体幅度如下:
首先,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构建方式以及磨损程度进行分类,并按照每平米的固定金额进行核算;
其次,根据暂居人员的生活状态进行划分,并对于符合该状况的房屋住户,按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的数额则需要依据地理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而定,但需要确保其公正公平且未经改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涉及到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方面,申请人务必依据征收行为实施主体来选择对应的受理机构进行申请。若由国务院主导的征地项目,那么申请人应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反之,若是由省级乃至下级政府推动的征地行为,申请人就应当向相关的政府机构提交申请。至于拆迁行为,当事人可考虑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于垂直领导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实施的行为,申请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存在异议,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另外,若某省、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县级政府有不当行为,申请人也可以向该派出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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