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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中欠条成立吗

宋* 湖南-邵阳 个人债务咨询 2024.08.05 05:29:56 462人阅读

诉讼法律中欠条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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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跟你说,民法的事情我们都能理解吗?没错,就是指那些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事务嘛。这个东西,我们都知道,你想做什么事就得有能力去做就像成年人可以工作、买房、开车等等;未成年人不能喝酒、吸烟、开车等等,这些都是生活中常见的规矩,对不对?那说到民法,其实也跟这个差不多。就是说如果你想要签订合同立下遗嘱这类的事情,就得看你了不了解这些合同的要求、遗嘱里写的对不对对?
再说回刚才那个问题。如果你要签一张债权协议的话,那就得看你是不是真的想把这笔钱借出去,而且还得保证你自己有能力还得起这笔钱才行。还有你还要注意,你写的这些东西可千万别违法也别违背社会的道德规范不然的话,这张协议可是无效的。所以你在写协议之前可得好好想想清楚。
总的来说,你要是想让你的协议生效,那就得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你得有能力去做这件事;
其次,你得真心实意地想去做这件事;
最后,你得保证你写的这些东西不会违法,也不会违背社会的道德规范。只要你满足了这三个条件,那你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2024-08-05 10: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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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有好几种方式,比如说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亦或是其他各种形式。但如果法律或者政府出台的条例规定了必须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时候,咱们就得照着做。那么什么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这个人行事的人都要有能力去承担他自己的言行后果;
其次,整个过程中的"内心看法"要真诚,不能欺骗他人;
最后,做事情不能违反法律和政府硬性的明文规定,更不能违反大家都认可的道德准则。举个例子,像欠条这种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那就是有效的。如果欠条里的内容违法了,或者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又或者这个人没有能力去承担他自己的言行后果,那这个欠条就是无效的。所以说嘛,欠条到底成不成立,关键还是看它的内容和形式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欠条满足了上面说的三个条件,那就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2024-08-05 09:1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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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采取书面形式表现,亦可采取口头或是其他方式实施。
然而,如遇法律法规明令规定或基于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使用某种特殊形式者,则应遵守相关规定并采用指定形式。对于合法永久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需具备与其从事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意思表示须真实无误;
最后,此法律行为不得违犯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欠条作为一种特定以书信为载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能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得以满足,包括行为人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触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未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那么该欠条便可被视为有效成立。反之,若欠条内容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或违背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抑或是行为人缺乏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欠条将无法成立。因此,总的来说,欠条能否成立及其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欠条能够满足上述三个关键要素,那么它便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2024-08-05 07:23: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程序立案是怎样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一般不再进行调查。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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