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根据我们法律,就是那个叫做《民法典》的东西,第1091条例说了,如果有人出轨,跟别的人搞暧昧之类的,另一半儿作为受害者,就可以要求伤害他的那个人进行赔偿。所以,万一“小三”怀孕了,是因为自己的另一半跟他们搞在一起导致的话,这个行为就可以定义为同居,受害者也就是无过错方,完全有权利按照这个条款去法院告那个人要求损害赔偿嘛。不过,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比如两个人到底啥关系,是不是真的结婚了呀,还有那个孩子真的确定是其中一个人亲生的吗?等等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因素。如果那个孩子不是真正的夫妻生的,那么离婚的时候,对于谁来抚养孩子这件事可能就会变得复杂起来。
我们来聊聊民法典里的小事儿,民法典里面讲到了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就是说如果有人跟别人住了一块儿,也就是传说中的情人,那他们的另一半就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要是那个“小三”肚子里的娃真的是因为原来的老公或老婆跟这个人乱搞才有的,那么这事儿就可能属于民法典说的那种跟别人同居的事情,另一半就可以拿着这个条款去法院告状要损失费。不过,具体怎么回事还要看实际的情况,比如俩人现在的关系呀,还有有没有结婚之类的,再说孩子到底是谁的也是个大问题呀。所以,如果孩子真的不是原配生的,那离婚过程中的孩子怎么办可能就要有点变化。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夫妻其中一方(以下简称“责任方”)与他人同居,而其配偶系无辜受害者(以下简称“无过错方”),在此种情况下,当夫妇二人面临离婚纠纷之际,无过错方可依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假如“第三者”怀孕的原因是因为婚姻关系中的责任方与其发生了不当性关系,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能被视为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形式,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此条款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然而,对于此类复杂的案例,我们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如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以及孩子与父母的亲缘关系等等。若孩子并非来自于婚姻关系中的对方,那么在就离婚事项进行诉讼过程中,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和认定则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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