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根据具体情形而定,意向书实际上可以被视为预约合同,它的法律效力在以双方签署本约合同时便告终止。即使意向书已包含了大部分的合同主要条款,但前提是不违反本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基本原则。如果通过意向书双方已经明确承诺未来将会遵循约定条件签订正式合同,那么意向书就应该被确认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涉及到其法律效力方面,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严格按照意向书中的约定达成了本约合同,应被视为此类情况下的履行承诺,因此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也将相应地自本约合同签署的时刻起终止。
2024-08-03 13:48:00 回复
咨询我
在特定情形下,意向书可视为预约合同,其法律约束力在本约合同正式签署之时即告终止。
然而,倘若意向书已经包含了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并且双方在其中就未来缔结正式合同的具体时间或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我们便应将此种意向书视作预约合同来对待。
至于其法律效应,如果各方按照预定签订了本约合同,那便可以认为是他们已经完成了意向书中所规定的签订本约的承诺与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意向书的法律效力自本约合同签署的那一刻起即告终止。
2024-08-03 12:04:04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就具体情境而言,意向书通常被视为一种临时性质的预约合同,其法律效用在双方共同签署正式合同之时即告终结。假如意向书已经囊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然而,双方在其中明确规定了此后在约定时间内缔结正式合同的条件,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将这份意向书判处是一份预约式的合同。
至于它所享有的法律效力方面呢,如果双方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顺利签订本约合同的话,这就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按照意向书中所述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所以意向书在这个时刻的法律效能也就自然而然地结束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024-08-03 10:08: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