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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政务机构所实施的非法行政行为,往往面临着法律的挑战,对此情况,人民法院应依法规责令其责任人,也就是该政务机构,进行适当的修正和补充性措施。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个行政行为的执行者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缺乏相关的法规基础,这种情况被视为重大而且极为明显的违法行为,那么作为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上述行政行为无效。
2024-08-02 13:4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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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所谓“无效”的行政行为问题上,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由被告即行政机关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也就是说,任何被视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其责任方必须尽力做出必要的修正或调整,以此来确保国家法律和公正性得以维护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体而言,若某个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如实施主体缺乏行政主体资格、缺乏合法有效依据等严重且明显的违法性质,则作为行政当事人的原告有权据此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为无效案件。相应地,人民法院将会进行公正而公开的审理,并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令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2024-08-02 13:0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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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行政机关执行了无效的行政行为,应由人民法院责令其亦即该行政机关下达适当的补救指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行政行为存在诸如实施主体欠缺行政权力主体资格亦或是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等严重性且直观可见的违法现象,原告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24-08-02 12:21: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