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鱼行为中涉及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明令禁止的钓鱼区域(即禁渔区)采用被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或方式进行捕捞的行为;其次,若在法定的禁渔期间采用相应的工具和手段进行捕捞的情况;再次,如果在内陆水域中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五百公斤以上的重量或者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水平;
最后,当在海洋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超过二千公斤或者价值超过两万元时,也会依法追究责任。此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样属于可立案标准范围之内。
现如今,违规用电击方式捕鱼的行为被视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种行为的案件立案标准具体有如下几项:首先是发生在政府规定的禁渔区之内,且当事人采用了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活动;
其次是在政府所指定的禁渔期内,运用同样的手段进行捕捞作业;第三种情况则是在国内水域实施违法捕捞作业,涉案数量超过500公斤或产生的经济价值高达人民币5千元以上,又或者是在海洋水域发生类似行为,涉及的水产数量达到2千公斤或经济价值总额超过人民币2万元;最后一种状况则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情节。
解析:
触犯电鱼行为涉嫌构成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所述:在国家明文规定的禁渔区域之内,采用了法律禁止的工具或手段进行捕捞作业;违反特定时间段的禁渔规定,继续使用同样的禁用工具或手段进行捕捞作业;
在我国内陆水域范围内私自施以非法捕捞行为,所获得的水产品重量高达五百公斤乃至价值超过五千元人民币,还是在海洋水域中非法捕捞,所取得的水产品数量高达二千公斤甚至价值达到了两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最后一种是指在上述情况之外且未达到前三种条件的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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